近日,凤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根据抽取血液司法鉴定,认定疫情防控期间醉酒驾驶车辆的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4月17日晚18时许,刘某某身着防护服驾驶浙F2VK27小型普通客车,带着邻居刘某飞从马店镇刘某村家中往马店镇肖集老丈人家拿菜,经过刘某村疫情防控卡点的时候,对该防控点的该村康书记说:到肖集北边老丈人家拿点东西,一会就回来。村书记要求刘某某快去快回,在得到同意后到了老丈人家里后,把菜收拾好,正好赶上吃晚饭,刘某某就和邻居刘某飞在老丈人家里吃了饭,吃饭期间喝了一杯白酒,两瓶啤酒。吃完饭后,刘某某驾驶车辆带着刘某飞往家赶,在经过刘某村庄疫情防控卡点的时候,被村书记发现,就问怎么回来这么晚?刘某某就告诉在老丈人家吃过才回来。刘某村书记听到这,就对刘某某进行批评,刘某某借着酒劲就与疫情防控卡点工作人员发生了争吵。工作人员发现刘某某满身酒气于是就报了警。随后,赶到现场的执勤交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后到医院抽血经司法鉴定机构检验鉴定,刘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每毫升80毫克,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目前该案正办理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凤台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疫情防控期间,交警部门始终在岗在位,全面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控,坚决打击涉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刻也不放松,请广大驾驶人朋友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珍爱生命,杜绝酒驾,平安出行。
(岳敬平 陈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