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为招揽生意,孙某在其门口的人行道上安放了立式灯箱广告。我散步路过时,因无警示标志,一不留神被拉线绊倒摔伤。而孙某认为其安全保障对象限于消费者,而我只是行人,更何况其没有伤人的故意,故我无权索要赔偿。请问孙某的说法对吗?读者:肖春霞
肖春霞读者:孙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指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孙某基于经营活动,在作为公共场所的人行道上安放立式灯箱广告,虽然没有伤人的故意,但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对他人可能受到的损害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甚至是听之任之,无论其是基于哪一种心态,都意味着其明显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