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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求赔偿 被控侵权人可提出此前三年商标未使用的抗辩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2-05-11 16:32:30

编辑同志:我单位注册的一个商标有两年了,目前还未使用,但我们发现该商标被外地一家单位侵权。我们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方单位反而要求我单位出具三年内使用的证据。请问对方单位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读者:小青 

小青读者:对方单位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如果没有投入使用,他人使用与其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在实际上不可能造成混淆,因此也不会对该注册商标造成损害,所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促进商标使用,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的时候,被控侵权人可以以对方未使用商标的抗辩,如果注册商标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可以免除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停止使用等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