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某公司欠付我单位工程款2000万元。我单位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向法院申请拍卖该公司施工的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但是,法院最终未支持对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请问理由是什么?读者:王磊
王磊读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未依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合理催告仍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对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来看,仅是承包人对“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为承包人与发包人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由承包人具体承建的建设工程,并不包括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不是同一性质,事实上也是可以分开的,因此,土地使用权不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