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近日,何某见工友王某和谢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在宿舍里大打出手就上前劝架。岂料,她竟被他们撞倒跌伤。面对她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等请求,王某和谢某互相推诿,理由是他们没有要求她劝架,也说不清楚是谁撞的她,故拒绝赔偿。她想知道他们二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读者:薛婷
薛婷读者:王某和谢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即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与之对应,何某的行为符合相应要件:一方面,对于王某和谢某斗殴,何某没有劝阻的法定义务,也没有与王某和谢某约定。另一方面,何某之所以自愿上前劝架,是为了让王某和谢某停止斗殴,避免造成不应有伤害,符合公序良俗。再一方面,何某的目的对王某和谢某均有利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