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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0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4-20 17: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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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诚发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诚发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诚发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0950元,并自2021年10月1日起以209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湖北国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毕晓光与被告湖北国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国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毕晓光货款50649元,并自2021年7月19日起以5064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毕晓光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国斌:本院受理原告屠家庆与被告杨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国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屠家庆货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21年6月29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屠家庆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4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家年:本院受理原告钱朝桂与被告彭家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彭家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钱朝桂借款本金16000元,并自2021年7月9日起以1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4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步平: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明与被告姚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步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李建明借款本金10000 元,并自2021年5月14日起以1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 85%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勇:本院受理原告闫鑫与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闫鑫借款本金57000元,并自2019年6月12日起以5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闫鑫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和、陈芳:本院受理原告徐群与被告李德和、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李德和、陈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群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3000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 4%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金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陆金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060.1504元;二、驳回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华芬: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华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华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076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凤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凤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 被告孙凤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075. 3984元;二、驳回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双芹:本院受理原告陈发华与被告尹双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双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发华借款本金110000元,并自2021年8月2日起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 85%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斌斌:本院受理原告陈增与被告郑斌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郑斌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增劳务费49000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波:本院受理原告任永娇与被告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金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任永娇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21年6月16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 85%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明乐:本院受理原告邵波与被告杨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明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邵波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9年8月12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邵波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邱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邱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邱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理赔款30300.31元;二、被告邱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30300.3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3. 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全胜、张元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汪全胜、张元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全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9612. 23元;二、 被告汪全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29612.2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3. 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铜陵市养和堂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燕:本院受理原告王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许海山: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业安与被告许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钟潜:本院受理的原告谢艳芬与被告陆钟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干传宇、储金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郝与被告干传宇、第三人储金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东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蓉与被告沈东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超: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靓诉被告许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左传丽、彭习梅、彭东香诉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正燕、彭俊诉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先如诉被告许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 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超:本院受理孔琪与张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2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孔琪债权转让款334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34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0元,减半收取3270元,由被告张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庐江县人民法院

合肥皖化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皖化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71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要内容为:原告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被告合肥皖化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合肥皖化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国文、夏云聪:本院受理原告张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413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53436元(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月息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即500000×1.8%÷30天×576天=1728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参照起诉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即500000×3. 85%÷360天×377天×4=80636元,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扣除被告已归还的利息36000 元,以上暂合计717436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士银:本院受理刘斌与倪士银民间借贷纠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118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白代原诉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亚鹏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 民初2238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伟、王贤萍、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安徽中创和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神州皖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王欣、王俊霞、王贤萍、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安徽中创和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神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芜湖神州皖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王俊霞在上诉期限内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性龙、高勇、陈成、王伟鸣、陆斌: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牛性龙、高勇、陈成、王伟鸣、陆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期限内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正军品言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安徽必有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正军品言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安徽省正军品言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必有路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5718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6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56元,由被告安徽省正军品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540元,原告安徽必有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正军品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陵:原告郭傅豪与被告郑陵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补充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晓林:本院受理原告周欣苒与被告周晓林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洪步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孝娣与被告洪步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合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合泉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35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353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合泉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乐浓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乐浓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488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488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乐浓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放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茂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茂胜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26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268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茂胜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汤进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程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汤进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程瑞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337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337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程瑞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晨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晨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009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009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晨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汤进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冠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汤进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冠顶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25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725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冠顶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汤进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乐配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汤进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乐配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7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975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乐配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宁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汤进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颖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汤进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颖琪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8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88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颖琪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汤进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欣达梦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汤进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欣达梦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07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707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欣达梦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汤进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心月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汤进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心月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3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637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心月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锦、黄和平:原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锦、王敏,第三人黄和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金泰汽配城1幢1734、1738、1740、1742、1744号(房屋产权证号:肥东字第033428号)归原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二、驳回原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4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东、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蒯明与被告杨东、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蒯明劳务费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蒯明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杨东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劳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向原告蒯明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杨东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治宇:原告朱楠楠与被告李治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皖0103民初5097号,本院已受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7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7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民事诉状、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