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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款合同没有支付凭证 当心无法索回借款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4-19 13:04:43

编辑同志:王某因为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我借款60万元,约定借期和利息。我支付现金后,王某没有另行向我出具收据。由于到期后,王某表示双方虽有借款合同,但并没有实际提供借款。请问王某的说法正确吗?读者:陈彩玲

陈彩玲读者:借款合同不等于借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即借款合同所体现的只能是合同当事人之间,曾经有过借款与被借款、期限、利息计算等方面的意思表示和约定,除合同中明确表明已经支付借款外,合同本身并不能作为付款凭证,也不能代表借款人已经付款。借条是指贷款人(债权人)在借出款项后,由借款人(债务人)出具的表明借款已经交付的凭证,反映着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据此成立。正因为你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只反映着彼此有过约定,并不能涵盖你已经如期、如数支付借款,决定了它并不具有借条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