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之伦、李侠、牛棒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牛之伦、李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34834.21元及利息5469元(该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34835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为标准,自2022年1月24日计算至2022年3月14日,此后的利息以本金334835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为标准,自2022年3月14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二、被告牛之伦、李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38157元(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欠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3.4%为标准,自2018年6月3日分段累计计算至2022年3月14日,此后的违约金自2022年3月15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以本金334835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4%为标准计算);三、被告牛棒棒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牛之伦、李侠、牛棒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华伟、葛成红: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国诉你们以及被告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华伟、葛成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志国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1日起,以35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以上LPR4.65%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二、被告叶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梁华伟、葛成红、叶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梁华伟、葛成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军、舒城舒磊石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小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22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674000元;2、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7664.9元(以67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19日暂计算至变更诉讼请求之日即2022年4月11日止,共计844天,计算公式为674000×3.7%×844÷365=57664.9元,实际计算至履行之日止),两项共计731664.9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淮:本院受理原告余志秀诉被告蚌埠市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常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2民初832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由蚌埠市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100%赔偿责任,即向上诉人赔偿40343.32元;同时常淮对此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义宣:本院受理原告周善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史义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善金借款本金24000元、利息20000元及之后利息(之后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善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21元,减半收取86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60.5元,由被告史义宣负担1250元,原告周善金负担410.5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虹: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李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原告李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诉讼请求为:一、撤销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02民初16926号民事判决;二、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全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光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回购款2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娜:原告张文仓、焦常伟与被告陆定、第三人陆守宏、朱祥莲、陆金萍、陆友谊、张子健、孔娜、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街道办事处、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办事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张文仓、焦常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张文仓、焦常伟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7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颜路:原告安徽大宸玖运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颜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颜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大宸玖运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租车费及停运期间租金费252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14日起以25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颜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大宸玖运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用250743元、车辆贬损损失75222.9元,合计325965.9元;三、被告颜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大宸玖运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5元,由被告颜路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忠伦:本院受理原告张翠娥诉被告顾忠伦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405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准许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忠发诉被告合肥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合肥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忠发2016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4609028.5元;二、驳回原告刘忠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62元,由原告刘忠发负担10799元,由被告合肥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746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虾虾跳私房菜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虾虾跳私房菜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原告合肥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瑶海区虾虾跳私房菜馆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8月4日解除;二、被告合肥市瑶海区虾虾跳私房菜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合肥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5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35807.3元;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虾虾跳私房菜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合肥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3189.36元;四、驳回原告合肥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6元,由原告合肥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86元,由被告合肥市瑶海区虾虾跳私房菜馆负担11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瑶海区虾虾跳私房菜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文涛(身份证号码342130196710160414)、高朋飞(身份证号码341623199203272610):本院审理的原告李盼盼与被告杨文涛、高朋飞劳动争议一案,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皖010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杨文涛、高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盼盼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100元;二、驳回原告李盼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杨文涛、高朋飞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文涛、高朋飞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计3份),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司世清(身份证号码34260119710925425X):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海峰与被告司世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皖010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司世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海峰劳务费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16元,由原告张海峰负担80元、被告司世清负担173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司世清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计2份),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全付(身份证号码341225197609023114):本院受理原告林永刚、原告林开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两案,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皖0103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被告李全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永刚劳务费59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全付负担。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皖0103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被告李全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开飞劳务费11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全付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1828号、(2022)皖0103民初1829号两案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计2份),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佳佳: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艳诉被告钱佳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398.5元、营养费50元/天×45天=2250元、护理费155元/天×45天=6975元、误工费235.2元/天×120天=2822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车损1000元、鉴定费900元、交通费800元,各项损失合计49547.5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刚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尚广奇诉被告李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8656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5000元、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晓林(身份证号码340103198203032512):本院审理原告安徽钢韬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钢材款及利息222169.9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65337.4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2169.92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为221429.25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25日的违约金按照LPR四倍计算,为43908.16元;此后的违约金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以上合计487507.3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45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1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华平、庄思思: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松、苏维芬、李照友诉被告周华平、庄思思、第三人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812元;二、驳回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张燕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本起:本院受理原告吉克你合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本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吉克你合15000元整。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克你合负担300元,被告黄本起负担163元。公告费800元由黄本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