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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使用 离职员工的照片用于宣传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4-14 11:42:44

编辑同志:我在某公司工作时,公司组织拍摄宣传画册,我积极参加,我的一张正面全身照被印进画册。当时,没有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公司也没有给予任何的报酬和奖励。半年后我离开了某公司。最近,我看到某公司新印制的宣传画册中依旧有我的那张照片。请问我的正面全身照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肖像?读者:龚玥

龚玥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据此,法律所保护的肖像由人的外部形象、外部形象载体和可识别性三个要件构成。如果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背影、侧身照片等,则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肖像。本案中,某公司所使用的正面全身照,能够清晰地指向特定的你,所以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肖像。另外,你在职期间自愿为公司拍摄宣传照片,尽管未签订相关协议,但你对公司使用你的肖像用于企业宣传已有充分预期,故可以视为同意使用,不构成侵权。而在你离职后,某公司继续使用你肖像的事实基础已经发生变化,因此,在未经你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新印制的宣传册上继续使用你的肖像,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对你肖像权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