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蔡某是某劳务公司派遣到我商场的电工,其工作任务是负责检测和维修商场的照明设备。不久前,蔡某在维修照明设备中发生火灾,造成商场内部分租户的货物受损。消防部门经调查后认定,火灾是因为蔡某违规操作造成的,并查明蔡某无电工资质。请问租户们的损失究竟该由哪家公司负责赔偿?读者:耿正
耿正读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派遣工蔡某无相应的电工资质,说明劳务公司在选派员工方面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应当与商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劳务公司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