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公司拖欠工资,刘某一怒之下捏造事实,在公司客户微信群称公司不讲诚信、坑害客户等等,甚至煞有介事地举例说明,由此导致一些客户吵着嚷着要求公司退货退款。请问刘某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吗?读者:汪笑笑
汪笑笑读者: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结合本案,刘某的行为具备对应的构成要件:一是客户吵着嚷着退货退款,表明公司的名义已经受到损害;二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刘某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公司的声望、信用,降低公司的社会评价,无疑构成诽谤且与该法律条文相违。
编辑同志:因公司拖欠工资,刘某一怒之下捏造事实,在公司客户微信群称公司不讲诚信、坑害客户等等,甚至煞有介事地举例说明,由此导致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