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但由于订单不均匀, 生产任务时紧时松,在任务紧的时候,公司就安排部分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甚至要求职工利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一些加班员工认为公司应发给相应的加班费,可公司表示,公司已按增加的产品数量付给了计件工资,职工在加班期间已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不可能再另行支付加班费。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读者:楚芸
楚芸读者: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它包含着劳动所得和休假损失补偿的成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显然,实行计件工资制同样存在加班费,该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