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画家邓某将自己的一幅画出售给陈某,双方约定在15日后邓某办完展览后再将画交给陈某。没想到邓某在与陈某签完合同的第二日,又将画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乔某,而乔某不知邓某先前已将画卖给了陈某,交钱之后即取走了画。请问乔某与陈某谁拥有这幅画的所有权?读者:赵明
赵明读者:本案涉及占有改定及善意取得两个民事法律问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邓某将画卖给陈某,约定由邓某占有该画至展览结束,依法该画的所有权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起转移给陈某,即此时陈某是该画的所有权人。乔某在不知情时,购买了此画,属善意取得,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邓某将画卖给陈某并约定占有改定后,陈某就是该画的所有权人,邓某无权再将该画卖给其他人。而受让人乔某在不知该画已不属于邓某的情况下,购买此画,符合《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他可以最终享有该画的所有权。陈某的损失,依法可以要求邓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