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郑某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告诉郑某不动产权证1周后才能发放。就在这期间,郑某的妻子突发重症,急需大笔资金做手术。情急之下郑某便把房子卖给一个朋友筹集医药费。但因为没有拿到不动产权证,郑某的朋友认为郑某不具备出售房屋的资格,不愿提前支付房款。请问没有拿到不动产权证是否能转让房屋呢?读者:周小颖
周小颖读者:《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发生效力的时间规定。郑某将该房屋信息记载于登记机关的不动产登记簿时起,就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该房产。不动产权证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只是一个证明,而登记机关的不动产登记簿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因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关根据法律、事实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相应的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登记。所以郑某可以出卖房屋,不受是否拿到不动产权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