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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房两卖”可要求赔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4-01 15:16:42

编辑同志: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约定:李先生首付50%购房款,余款2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及时交了首付款。谁知曾先生也看中了这套房子,以更高的价钱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了购房合同,并很快办好了不动产权证。请问先签订合同的李先生应该怎么办?读者:赵亮好

赵亮好读者:李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变更、转让等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李先生的购房合同有效。但是《民法典》同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过登记则不发生效力。因为曾先生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李先生只能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而不能根据买卖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