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用人单位为职工募集的医疗费 不属于职工个人财产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31 14:28:30

编辑同志:余某某因病需要大笔资金,余某某所在单位为其募捐到医疗费22万余元,该款项均由余某某所在单位代管并监督使用。后余某某因病去世,捐款余额14万余元。余某某妻子以该捐款余额属余某某生前受赠而得为由,要求继承。请问余某某妻子有该款继承权吗?读者:李静

李静读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来信所述,该款是余某某单位为其治病而开展的捐款活动,该款从筹集到管理监督支配等均由余某某单位掌握,并非直接捐赠给余某某本人,故余某某对该捐款未取得所有权,只享有有条件的使用权。余某某去世后所余的捐赠款不能认定为其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处理,不应由其继承人继承。鉴于该捐款的受益人已死亡,该款应由余某某单位根据捐款人的捐款意愿转给公益事业机构用于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