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谢某代表公司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只有谢某、我的签名,没有加盖公司印章。近日我准备离职,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读者:王芸芸
王芸芸读者:《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分别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结合本案,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谢某是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公司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职务行为,履行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你和公司,并非你与谢某,虽然存在公司没有盖章的瑕疵,但不能否定公司已经完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你也不能仅仅以公司未签章为由,否认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公司没有向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