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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属于哪家公司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30 14:44:20

编辑同志:我在上海一家贸易公司做食品推销员,推销广东某厂家食品。我和上海公司没签劳动合同,但对外销售合同均以上海公司名义签订,货款也是打进上海公司账户,平时由上海公司管理。上个月公司辞退我并拒绝给付经济补偿。在仲裁时,上海公司说我属于广东公司,他们是为广东公司代为管理推销员的。我没和广东公司签过劳动合同,更不清楚这两家公司是什么关系。请问我应属于哪家公司?读者:陈森

陈森读者:司法实践中,当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有瑕疵,即缺乏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及法院会根据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结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存在的外在表现形式,需要综合起来考量。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即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则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点。你虽未与上海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实际以上海公司员工的名义进行工作,同时在工作中也受到了上海公司的管理监督,因此依法你与上海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上海公司应当承担《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上海公司代为广东公司管理的理由不足,依法你有权要求上海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