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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不等于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30 14:42:10

编辑同志:芮某于2021年7月2日入职一家公司。同年8月,公司为他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但迟迟不跟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找公司询问,公司表示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就是对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后芮某向公司请了2个月的事假,公司却以此为由停缴了该期间的社会保险。在公司工作了8个月,芮某辞职,但公司没有给付其他经济补偿。请问若芮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以提出哪些诉求?读者:吴浩

吴浩读者:芮某可提出以下三项诉求:一要求公司支付给二倍工资差额。二要求公司补缴断缴的社会保险费。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为芮某1个月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是两个法律概念,互不影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芮某在公司工作8个月时间,因公司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向其支付7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芮某请假,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依法用人单位无权断缴离岗或休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因存在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