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当事人陈某和王某签收了一份“诉前调书”案号的民事调解书。
王某从2015年起多次分多批次从陈某经营的店里赊欠饲料兽药,至2020年5月,王某共计欠款12万余元,并出具相应欠条。事后陈某多次向王某催要欠款,王某无动于衷。陈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收到材料后,立案干警认真查阅立案材料,此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并将该案指派给专职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分4次向陈某支付12万余元的欠款,法院当天出具诉前调书,并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全国法院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诉前调确”“诉前调书”新案号。1月14日,田家庵区法院发出首份“诉前调确”案号民事裁定书。2月18日,该院发出首份“诉前调书”案号民事调解书。截至3月15日,该院共发出“诉前调书”案号民事调解书204份、“诉前调确”案号民事裁定书2份。法院通过“诉前调书”“诉前调确”案号方式处理案件,丰富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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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诉前调解申请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书案件不纳入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对诉前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案件编立“诉前调书”案号,该类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同时,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诉前调确”案号的民事裁定书和“诉前调书”案号的民事调解书均具有强制执行力,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文书中的协议约定时,可直接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记者 唐欢 通讯员 潘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