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10月的一天,刘某私自驾驶公司的轿车送其父亲到医院看病,返程途中撞伤范某,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范某构成五级伤残。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只理赔了18万元。就剩余的12万元损失,范某要求我公司和刘某共同赔偿。公司认为,刘某私自驾驶公车办私事,应当由其本人担责。请问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读者:蔡成德
蔡成德读者:剩余的12万元应当由刘某和你公司共同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虽然是公车私用,但你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责任建立健全人财物的管理、诫勉等机制,采取预防措施控制公车私用。刘某办私事使用公车,说明你公司在车辆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具有一定的过错,而且管理不善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你公司有推脱不了的责任,应依法向受害人范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刘某因私事擅自使用公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