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因患病被医院要求住院治疗、休养3个月,公司也已批准我的请假。可时隔一个月后的近日,公司以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为由,认为我自始不再是其员工,其自然无需继续向我承担医疗补助费用。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读者:孙沐芸
孙沐芸读者: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其不能“甩手不管”,公司具有向你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法定义务。医疗补助费是指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仍未痊愈,在经济补偿金之外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用于其继续治疗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包括: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到期,但劳动者的医疗期未满,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本案明显属于第二种情形。《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