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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去世后 名下房产该如何分割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23 14:20:08

编辑同志:我儿子与儿媳婚前共同出资(数额相等)买房结婚,登记在儿媳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结婚两年后儿子不幸去世,没有孩子,当时未分割遗产。儿子去世后,房子由儿媳继续还贷两年。2021年10月,儿媳变卖该房产,净增值200万元。儿媳提出:房屋增值部分按4年平分,即每年50万元。对后两年儿子去世房屋的增值部分100万元,我和老伴无权继承。请问儿媳的说法对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读者:李铭

李铭读者:关于你和老伴能否有权继承儿子去世后房产的增值部分,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见自你们的儿子死亡时,继承就已经开始,只是当时未对房产进行分割。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处于各继承人共有状态,由于该房产一直未进行分割,因此你和老伴作为共有人,对房产的增值部分当然享有分配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房产同时还是你们的儿子与儿媳的共同财产,你和老伴能分配你儿子那部分房产增值所产生的收益。另外该房产还涉及贷款,儿子所拥有的那部分房产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时,应先用于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