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2年3月1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18 11:34:28
点击下载: 2022年3月18日公告

胡庆泓:本院受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合肥安扬运输有限公司、利辛县颖利运输有限公司、方申成、徐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21民初226号案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丰县人民法院

曹二春:本院受理原告王莉与被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曹二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02执异8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确认诉争房屋的受让人应继续履行第三人曹二春与原告签订的租房合同,即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案涉房产;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云鹏:本院受理原告陈峰与被告高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高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峰本金105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浩:本院受理原告方程程与被告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杨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程程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勇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方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2月3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747.78元;2、驳回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正蓉:本院受理原告陈金芬与被告刘正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正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金芬货款6364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岗: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皖0123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魏岗名下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与合铜路交叉口翰林水岸·上园A7#楼1704室[皖(2017)肥西不动产权第0023803号]房产,经委托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询价,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与合铜路交叉口翰林水岸·上园A7#楼1704室[皖(2017)肥西不动产权第0023803号],取平均值结果为:人民币1229328元。

如你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仕忠:本院受理的原告钟国栋诉被告刘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安徽鑫骉物流有限公司与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译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鹏诉被告安徽译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6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凤霞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61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劲松、合肥星爱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柏辰诉被告陆劲松、合肥星爱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25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后文、肖胜玉:本院受理原告梅章银诉被告黄后文、肖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97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楠楠:本院受理原告李兰诉被告段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17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辉:本院受理原告向阿萍诉被告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17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宪:本院受理原告程宝平诉被告郑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18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星泓金融创新城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久未诉被告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星泓金融创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张海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晓军:本院受理原告邓磊诉被告胡晓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飞、吴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姜俊诉被告安徽巨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飞、吴小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9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飞、吴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姜俊清运费1607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160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姜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6元,财产保全费1393元,合计3139元,由原告姜俊负担139元,被告李飞、吴小龙负担3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飞、吴小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泉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凯顺钢架租赁部诉被告曾泉清、李小龙、苏兴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7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曾泉清、李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凯顺钢架租赁部租金1147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0月30日起以1147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曾泉清、李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凯顺钢架租赁部租赁物损坏赔偿金165221元;三、被告苏兴江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在28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凯顺钢架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4元,由被告曾泉清、李小龙、苏兴江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铁浩辉(安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科浩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惠诉被告中铁浩辉(安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科浩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6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铁浩辉(安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科浩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如逾期未办理,视为原告姚惠不再担任中铁浩辉(安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中铁浩辉(安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科浩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陈亚男遗失安徽省行政中心一卡通,卡号:ZFWGZ06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