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淮南中院依据重大误解判决撤销赔偿协议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17 15:56:46

聋哑人在工作中因他人原因受伤,在医院治疗期间和侵权人签订赔偿协议,后发现协议约定赔偿数额与其依法应获赔的数额相差悬殊。近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对协议内容及后果存在重大误解,判决撤销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

樊某是聋哑人。2020年5月12日,樊某在他人带领下到某施工现场从事建房工作,林某(化名)负责运送沙子。在卸沙过程中,由于沙子挤压墙体,致墙体倒塌砸伤在墙后干活的樊某。樊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盆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伴右髋臼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72天。樊某受伤住院期间,其与林某达成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林某承担樊某在此事件中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至出院结束,樊某承诺不再追究林某的任何法律责任”。樊某是聋哑人,在没有准确了解协议以及后果的情况下便在协议上捺印。出院后,樊某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用还需10000元。樊某认为,其住院时签订协议与其依法应获赔偿数额相差悬殊,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系重大误解。樊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协议中免除林某后续赔偿责任部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樊某是聋哑人,但是樊某在和林某签订协议时,协议经樊某弟弟签字,且樊某的姐夫也在现场,可见上述协议内容是在樊某及其亲属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署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樊某主张协议是在其处于危困状态下签订的,但当时林某已将相关医疗费用缴纳,樊某主张的危困情况并不存在,因此不存在重大误解。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樊某的诉讼请求。

樊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南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二审期间林某自认樊某的姐夫不在签订协议现场。樊某在协议上按印时,尚未治疗完毕,其对自身伤情和后续可能产生的费用缺乏判断力。樊某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需要后续治疗费用10000元,也足以说明其对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误解,直接影响到其向相关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所以樊某主张撤销协议相关内容,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樊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 唐欢 通讯员 石兴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