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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遭火灾解聘员工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17 15:24:16

编辑同志:我所在公司因主要生产车间遭遇火灾一时无法开展生产,决定解聘一批员工,我属于被解聘员工之一。对于公司的决定,我虽然表示接受,但基于自己已在公司工作四年零三个月,要求公司给予离职经济补偿金,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迫于无奈。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读者:谢媛芳

谢媛芳读者: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权要求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所致:(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与之对应,正因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主要生产车间遭遇火灾,导致一时无法开展生产,而该原因不在上述六类情形之列,所以,公司不得借口“迫于无奈”而推卸向你给予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