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公司在规章制度及其与我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中均规定:所有员工不得在外兼职。半年前,我为增加收入,悄悄与一家单位达成用工协议,利用每天工余时间及周六、周日兼职赚钱。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曾责令我停止兼职。后来,我以自己并没有耽误公司的工作为由继续兼职,公司于近日将我解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读者:刘海慧
刘海慧读者: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该规定表明,是否允许兼职的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即使员工没有因为兼职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只要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程序,员工“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同样有权将其解聘。
结合本案,正因为公司从一开始就不让你兼职,发现你悄悄兼职后曾责令你停止,你不能以包括“没有耽误自己在公司的本职工作”在内的任何理由抵制公司的要求。你对公司的要求置之不理,公司自然有权将你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