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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提交辞职申请 未及时撤回发生效力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14 15:47:48

编辑同志:一个月前,我通过公司微信工作群向领导发了一条信息,表示要求辞职并将在30天后离职。事后,我即感到后悔,但公司领导一直没有表态。我以为领导没有注意这件事或没有放在心上,因此,我也没把这事放在心里。可是,公司于近日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我直到此时才发现事情并非如我所料,遂赶紧向领导表示要撤回申请,但被拒绝。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读者:邱婷婷

邱婷婷读者: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微信内容属于法律认可的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指出:“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本案中,你通过非对话的微信短信提交辞职申请,属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该形式不仅是法律认可的方式,且在公司收到该短信内容时就已对你产生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