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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超市内调换岗位 劳动关系不发生变更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10 13:57:22

编辑同志:我在一家超市担任防损员。一年后,邱某在超市设立蔬菜区,由超市收银台统一收取销售款,扣除15%后将余款转给邱某。与此同时,我被调入蔬菜区工作。其间,虽然我的工资由邱某发放并转入我的银行卡,但我仍然使用超市发放的工作服、工号牌,遵守超市的员工守则。半年前,超市要求全体员工参加店庆活动,而我在期间受到伤害。请问在我没有被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该向谁索要工伤赔偿?读者:杨丽丽

杨丽丽读者:你应当向超市索要工伤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就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加给另一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协商的结果。这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你在调至邱某经营的蔬菜区工作后,虽工资由邱某发放,但并没有解除与超市的原有劳动合同,也没有与邱某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资也是执行你与超市商定的标准,即你与邱某没有用工的合意;你与超市早已存在劳动关系,去邱某经营的蔬菜区工作,只是根据超市的安排,且沿用原有的工作服、工号牌;你仍然必须受超市的员工守则约束,受超市管理、支配,否则就无需服从安排,参加超市组织的店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