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丈夫生前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公司为促使员工更高效、健康地工作,设立了健身场所,每天上下午可以各健身15分钟。一个月前的下午,我丈夫在该处正常“活动筋骨”时突发疾病,并在4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我丈夫能否视同工亡?读者:胡倩倩
胡倩倩读者:你丈夫可以视同工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与之对应,你丈夫能否构成工亡,无疑取决于事发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事发时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你丈夫在公司指定工间休息时间突发疾病,无疑又属于标准工时制的上班时间。另一方面,工作岗位是指在工作场所从事或履行与工作有关活动的空间以及为解决职工在工作中的合理生理、生活需要的场所。本案中,虽然你丈夫事发时不在自己日常工作岗位,但健身场所为公司所设立,其目的是让员工通过运动恢复良好精神面貌,强健体魄,促使员工更高效、健康地进行工作,无疑与促进员工更好地履行其工作职责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