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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懈怠清算义务 应担清偿欠薪之责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10 13:55:14

编辑同志:我们所在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王某等一直置之不理,没有及时组织清算,其行为已经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目前已经没有能力支付我们的欠薪了。请问我们能否直接要求王某等股东清偿欠薪?读者:董思晗

董思晗读者:你们有权直接要求王某等股东清偿。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因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即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并非照样必须按期履行对应职责。本案中,公司股东王某等没有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自行清算,更没有进行下一步工作,其行为明显违背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