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被学校安排在一家公司实习期间,不仅每天与公司正式员工从事相同的工作,且工作的数量与质量也很快与他们没有差别,甚至有时还超过他们。可公司只给我们每月1800元的实习工资,正式员工却在6000元以上。请问我们能否要求公司实行同工同酬?读者:罗玉莹
罗玉莹读者:你们不能要求公司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指出:“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但是,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即可以享受“同工同酬”待遇的对象只能是“劳动者”。
结合本案,因为学校实习具有培训性质,是教学的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参加者的身份仍然是学生,不是“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因此你们不能以劳动者的身份要求“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