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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他人 当心有借条也无效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07 14:00:24

编辑同志:肖某因急需资金,表示愿意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我遂从银行贷款10万元交给肖某,以赚取利息差。有人认为,虽然我借条在手,但该借贷关系无效,我不得赚取利息差。请问该说法对吗?读者:梁莹莹

梁莹莹读者:该说法是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也就是说,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与之对应,你出借的钱来自银行贷款,转贷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得利息差,无疑当属其列,另外,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即非法转贷牟利也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