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需随男友前往外地就业,我曾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可公司却拒绝。请问为防止自己被追究法律责任,我该如何证明已向公司提交辞呈?读者:王菲菲
王菲菲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如果员工没有对应的证据证明,一旦引发诉讼便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那么,面对用人单位拒收辞呈,员工为摆脱不利局面,可以邀请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书面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辞呈留在用人单位;把辞呈直接留在用人单位,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邮寄送达辞呈,用人单位在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与之对应,你也可以选择对应方式向公司提交辞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