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丈夫私自向肖某借款20万元后,面对肖某前来索要,毫不知情的我迫于无奈曾帮丈夫偿还5万元。近日,肖某以我帮助丈夫还借款,等于追认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我共同偿还余款本息。请问在肖某不能证明借款用于我家日常生活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读者:申莉莉
申莉莉读者:你的行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追认,即不能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你帮助丈夫还过借款,只能表明你有过“助力”行为,并不等于已经明确表示愿意与丈夫共同还债,且肖某并不能举证证明已经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