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柳女士在5年前被总公司外派到国外的分公司工作。出国后不久,和她素有矛盾的杨某就趁机捏造事实,对她进行污蔑,给她的名誉造成了很大损害。请问柳女士现在起诉杨某是否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读者:静初
静初读者:《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六项请求权关系到人格存续、生存利益和伦理道德,均不带有直接的财产利益,故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柳女士现在如果仅就上述六项起诉杨某,会获得胜诉的。如果还诉请杨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旦杨某以该项请求权已经超过了三年诉讼时效进行抗辩,那么柳女士是不受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