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少璞: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勤标与被告贺少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陆勤标对本院作出的(2021)皖0102民初1303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义亮:本院受理原告汪德高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0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仁飞:本院受理原告傅家琴诉你与周日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21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臧德娟:本院受理原告鲁雪莲诉你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21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裕志:本院受理原告徐圣勇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4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润泽、汪菲、合肥小康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易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幸福生活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安徽易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方群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8年1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亦是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范润泽、汪菲、上海幸福生活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安徽易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应付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驳回方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40元,由方群负担270元,安徽易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润泽、汪菲、上海幸福生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570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易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润泽、汪菲、上海幸福生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现本院通知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侵权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娜、许若云、许卫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娜、许若云、许卫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许娜、许若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87374.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期实际垫款为基数,自实际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分段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许卫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娜、许若云、许卫伟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青岛王记维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静、任小勇诉被告青岛王记维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李静、任小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6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李静、任小勇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龙:本院受理原告吕明明与被告王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肥市正式租房合同》。二、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12000元。三、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房屋,并从2021年4月15日起按240元每天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违约金至退房之日止。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路、谢义庆: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西县绿水青山生态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路、谢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23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路、谢义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冯路名下所有的肥西县桃花镇玉兰大道与香蒲路交口绿水青山生态商务酒店2#商务中心4-办公06室【产权证号:皖(2020)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034248号】房产,经委托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询价,肥西县桃花镇玉兰大道与香蒲路交口绿水青山生态商务酒店2#商务中心4-办公06室【产权证号:皖(2020)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034248号】,取平均值结果为:人民币423842元。
如你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无证多层厂房利害关系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虎、项群、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安徽智之虎文化有限公司、安徽银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凤麟路东侧1-4幢厂房、5幢科研楼及土地、占用上述土地无证多层厂房进行传统评估,评估金额为3831679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合肥坤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园公司”)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沈培永以被执行人坤园公司所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执行局申请将相关执行案件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坤园公司部分执行案件由本院执行,且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县,此案由本院审理更为便利,以(2021) 皖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此案交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裁定受理,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为坤园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 2021 年12月3日,本院组织召开了坤园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审查,坤园公司负债总额为114975623. 63元,已变更现资产总值为50535765元,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坤园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不能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裁定宣告合肥坤园置业有限公司破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卢丽娜遗失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编号34030514,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