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入职一家公司时,公司为了留住人才,在劳动合同中对我许诺:如提前将我解聘,愿承担30万元违约金。近日,公司基于出售主营业务而决意解散,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将在30日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以违约金过高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请问公司可以不依约支付违约金吗?读者:苗丽丽
苗丽丽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意味着公司在合同中为自己设定高额违约金的行为并不违法。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已经对其中的“客观情况”解释为:“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公司的自主经营行为,非外界客观因素所致,即并不在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