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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5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1-25 11: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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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山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山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8640.97元、利息12280.3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616.1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58640.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山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山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金闺:本院受理原告楚国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金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楚国刚剩余借款30000元及利息4694.79元(利息已经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本金30000元和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楚国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金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之伦、李侠、牛棒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5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牛之伦、李侠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493182.33元;2、判令被告牛之伦、李侠支付给原告利息657.58元(该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493182.33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为标准,自2021年4月13日计算至2021年4月17日);3、判令被告牛之伦、李侠支付给原告后续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493182.33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为标准,自2021年4月17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4、判令被告牛之伦、李侠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5172.95元(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3.4%为标准,自2020年6月3日分段累计计算至2021年4月17日);5、判令被告牛之伦、李侠支付给原告后续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本金493182.3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4%为标准,自2021年4月17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6、判令被告牛棒棒对上述牛之伦、李侠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州人瑞普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嘉伟诉被告苏州人瑞普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原告黄嘉伟就(2021)皖0102民初6236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贺少璞: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勤标与被告贺少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贺少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陆勤标借款本金2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勤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25元,由原告陆勤标负担300元,被告贺少璞负担10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雷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雷倩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8971.71元,暂计至2021年4月1日,利息9505.5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241.33元及后续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兴锋: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迎春诉被告李兴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材料款3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邦全: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世荣诉被告丁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40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祥诉被告李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军、刘莉莉: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刚与被告鲁军、刘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鲁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刚借款本金79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鲁军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则被告刘莉莉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被告刘莉莉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鲁军追偿;四、驳回原告王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王刚负担63元,由被告鲁军负担5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江山:本院受理了原告刘康太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1民初5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江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康太借款本金3574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5,7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马粮丰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98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粮丰返还借款20000元;二、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粮丰支付律师费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为53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34.5元,由被告王健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融中置业有限公司、孟凡年、王文才、卞从保、赵德余、周本庭:本院立案受理执行陈文东、董学保、韦世冬、解光武与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融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陈文东、董学保、韦世冬、解光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孟凡年、王文才、卞从保、赵德余、周本庭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未提出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金强:本院受理原告裴宝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4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以及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026.3元以及利息2357.92元(利息以57026.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以后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小坡、安徽鑫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6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1月8日签订的《建筑设备钢管扣件脚手架租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93730.78元及租赁物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自2021年9月11日起,钢管按0.015元/米/日、扣件按0.01元/只/日、顶丝按0.06元/根/日标准,主张至租赁物全部返还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物服务费3182.565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382.67元;5、被告向原告返还钢管2850米、扣件1678只、顶丝191根、螺丝1332套,不能返还的,则按钢管15元/米、扣件6元/只、顶丝15元/根、螺丝0.5元/套标准支付赔偿款(未返还租赁物价值合计56342元),以上暂计172638.015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本起:本院受理原告吉克你合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6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5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30000元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波:本院受理原告王秀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46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莉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庆达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46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贺靓、王业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先峰诉你们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46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胡鹏程诉被告安徽鑫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鑫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胡鹏程工程款11869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学敏、张良、张统贺:原告刘和龙诉被告合肥幸福方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魏学敏、张良、张统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刘和龙与被告合肥幸福方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口罩生产代加工合同》;二、被告合肥幸福方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和龙安全生产质量保证金150000元;三、被告魏学敏、张良、张统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幸福方舟公司在上述第二项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和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阚少文、陈建军、谢静: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阚少文、陈盼盼、陈建军、谢静、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4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阚少文、陈盼盼、陈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10277.84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3月3日始,以实际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阚少文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永峰:原告安徽九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万永峰、吕文付、罗昭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吕文付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1)皖0102民初1546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安徽九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请依法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魏秀娟建材商行:原告钱朝红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魏秀娟建材商行、合肥信地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钱朝红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魏秀娟建材商行签订的《圣和地板销售定货单》;二、被告合肥瑶海区魏秀娟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钱朝红双倍返还定金16000元、货款45000元;三、被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二项向原告钱朝红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四、驳回原告钱朝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61元,由被告魏秀娟商行、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8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魏秀娟建材商行:原告钱朝红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魏秀娟建材商行、合肥信地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皖0102民初148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合肥信地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一、撤销瑶海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2民初148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项,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承担。),限你方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冰、王跃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仁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冰、王跃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4日解除; 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0月4日之间的租金74668元; 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合计36767元; 4、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7501元(以被告已支付的30000元押金相抵扣,实际还需支付57501元); 5、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刊登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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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美乐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星(安徽)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成都美乐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星(安徽)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逾期支付的租金105021. 76元(已扣除房屋押金55735. 55元)及利息(以实际逾期支付的租金105021. 7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1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星(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成都美乐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相应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炎晨、夏家英、夏传彪、夏传波、刘志芬、张燕舞、夏雨辰:本院受理原告方会琴诉你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4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桂梅:本院受理原告朱国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6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承担,各自债权各自处理。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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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杨:本院受理原告张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5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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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韧:本院受理原告丁硕玥与被告董韧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董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硕玥318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1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 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董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硕玥律师费3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51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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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季时食品有限公司、董帮琴:本院受理原告武义霞与被告安徽季时食品有限公司、董帮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安徽季时食品有限公司、董帮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武义霞劳务报酬11340元;二、安徽季时食品有限公司、董帮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武义霞截至2021年4月3日的逾期利息263. 17元(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 8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武义霞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51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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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寿生、刘祥:本院受理原告邓爱群诉被告李寿生、刘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遏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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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雨、金晶:本院受理原告朱祖勤诉被告刘雨、金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31500元,并以31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款清息止。(至诉讼当月为11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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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本院受理原告金胜梅诉被告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000元借款及其逾期利息7799.67元,合计27799.67元(利息按约定月息6厘,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为20000*1616/365*7.2%=6375.45元,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8月15日为20000*361*7.2%=1424.22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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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瑞普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嘉伟诉被告苏州人瑞普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号0102民初6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原告黄嘉伟就(2021)皖0102民初6236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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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辉、苏雪超、李彩凤、五河万盛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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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波:本院受理原告石照军诉被告胡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7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石照军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胡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照军律师费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8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08元由被告胡明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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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本院受理原告常乃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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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鑫:本院受理原告童圣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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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立增、李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立增、李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0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梁立增、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87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梁立增、李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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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光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0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沈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9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沈光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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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0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76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王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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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亮:本院受理原告李攀祥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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