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有斌、解晓庆:本院受理原告李圣玉诉被告童有斌、解晓庆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2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栋、范承鹏、莫秀云、张悦:本院受理原告包亚平与被告王栋、范承鹏、莫秀云与张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撤销被告范承鹏、被告王栋、被告莫秀云等人与原告包亚平之间的《合伙合同》;2.判令三被告共向原告包亚平返还款项6.25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20年12月23日计算至实际偿还时止);3.判令三被告对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王栋、范承鹏、莫秀云、张悦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力:本院已受理原告计倩与被告孙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左小文诉被告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1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左小文与被告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签订的《装饰装修意向合同书》解除;二、被告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左小文73308元;三、驳回原告左小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桃桃、林根全、郑金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屈明雷、韩桃桃、林根全、郑金义、马振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屈明雷、韩桃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144992.98元,并支付违约金124183.37元(之后以144992.9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被告屈明雷、韩桃桃共同负担1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韩桃桃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9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先明、薛业新、徐银保: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吴佩梁诉被告安徽省百亿鑫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煜、孙业群、徐先明、薛业新、卢林艳、陈杰、陈晓明、李瑞东、徐银保、李朝刚、汪琴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解散安徽省百亿鑫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安徽省百亿鑫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百亿鑫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9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德陆:本院受理原告孙传云与被告王德陆、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7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传云各项损失44068.93元;二、驳回原告孙传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德陆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晓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胡晓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8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晓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本金531182.65元及利息46045.7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1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应以尚欠借款本金531182.6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胡晓雨不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胡晓雨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汪塘新村11幢301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皖(2018)合不动产证明第0014318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8元,减半收取462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29元,由被告胡晓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刘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4562.24元、利息8671.0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246.69元(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8日,之后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应以欠付信用卡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12.5元,由被告刘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鹏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何鹏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9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鹏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38653.32元,并支付费用17048.66元(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5月14日,之后以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何鹏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64元,由被告何鹏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传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徐传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传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18587.54元,并支付利息、费用20585.5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4月13日,之后以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徐传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81元,由被告徐传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邢雨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邢雨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9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邢雨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44046.22元,并支付利息、费用30308.9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4月12日,之后以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邢雨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71元,由被告邢雨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的
催告书
杨三春:本单位于2021年4月9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濉征收字【2021】3号)于2021年7月12号并彩信送达你户,至今你户仍未在行政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退款退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户催告,限你户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行政处理决定书》(濉征收字[2021]3号)的规定,将淮海居棚改项目3#楼17层C2西安置房腾空退还给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款项全额退至规定的账户。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地址:濉溪县建投大楼8楼)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2022年1月21日
关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的
催告书
杨列华:本单位于2021年4月9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濉征收字【2021】4号)于2021年7月12号并彩信送达你户,至今你户仍未在行政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户催告,限你户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行政处理决定书》(濉征收字[2021]4号)的规定,将款项全额退至规定的账户。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地址:濉溪县建投大楼8楼)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