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吴某因个人原因通过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呈的方式辞职离开公司。时隔两个月后,她又想起自己选择离职还有另外一个原因,那就是公司还欠她3个月工资没有发放。此时,她想知道自己能否再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要求公司向她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读者:马华
马华读者:吴某离职后不能再要求公司支付离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离职的,的确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予以支付。 本案中,吴某因为个人原因,而且已经通过提前30天提交辞呈的方式离开了公司,她这种离职的理由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因此,在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虽然公司存在拖欠吴某工资的事实,但其再次以此为由索要离职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是不成立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