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2年1月20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1-20 10:15:10
点击下载:

牛之伦、李侠、牛棒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5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牛之伦、李侠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493182.33元;2、判令被告牛之伦、李侠支付给原告利息657.58元(该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493182.33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为标准,自2021年4月13日计算至2021年4月17日);3、判令被告牛之伦、李侠支付给原告后续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493182.33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为标准,自2021年4月17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4、判令被告牛之伦、李侠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5172.95元(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3.4%为标准,自2020年6月3日分段累计计算至2021年4月17日);5、判令被告牛之伦、李侠支付给原告后续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本金493182.33为基数,以年利率3.4%为标准,自2021年4月17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6、判令被告牛棒棒对上述牛之伦、李侠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甘肃山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华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山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万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健康源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福美大药房有限公司、伍万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万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健康源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国福大药房有限公司、伍万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涌琦:本院受理的原告喻鑫诉被告梁涌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闫如久、沈国苹: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创鑫木业经营部诉被告闫如久、沈国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陵:本院受理原告郭傅豪与被告郑陵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赵永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帆信烟酒商店诉被告赵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凌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李氏餐饮用品商行诉被告汤凌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华伟、葛成红: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国诉你们与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5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梁华伟、葛成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1月1日起,以35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期以上LPR4.65%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叶斌对被告梁华伟、葛成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宏:本院受理原告贺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5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才、张永林、张军、张永洪: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贵诉被告张永才、张永林、张军、张永洪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4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硕、合肥大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霞诉被告龚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合肥大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5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忠文、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叶惠玉与被告王忠文、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来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惠玉借款本金760000元及利息1066425元(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后期利息以7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忠文、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坪上村新建馨宇小区7号楼3单元房屋为案涉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叶惠玉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64元,减半收取1088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忠文、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博文: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建与被告王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博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借款本金24288元。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之好、王之保: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省龙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之好、王之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之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龙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龙工装载机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2%的标准自2020年7月26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之保对上述判项第一项王之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龙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184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之好、王之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华俊: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华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肖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335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肖华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昌全: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胡记清真牛羊肉批发部与被告孙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8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昌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胡记清真牛羊肉批发部货款6297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629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胡记清真牛羊肉批发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孙昌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世:本院已受理原告闫兴庭与被告张德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德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闫兴庭劳务费27522元及逾期利息(以275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闫兴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德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振鹏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李春、宇娟: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振鹏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李春、宇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欠款4959676元及支付利息743951.4元(利息以4959676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自2020年6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4月26日,为743951.4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乾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遗失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编号为:18243010。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