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亮、安徽爱上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凯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503元整,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5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小龙:原告闫建新与被告张小龙、合肥市九州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闫建新购车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闫建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张小龙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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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和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8939元,欠费时间段: (2012. 11.16-2021.2.28),逾期缴纳违约金2414元,合计:1135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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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伟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郑勇支付原告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拖欠的物业费3433元及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付违约金;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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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奥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雄静:本院受理原告高怀胜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运费4100元及利息(利息以41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三实百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崔正卫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委托管理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文苑A3栋603房屋;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按照人民币1250元/月的标准计算房屋租金,起诉时为3750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50元;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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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学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恒水卫浴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37778元及逾期支付货款期间的利息损失7886元,共计45664元(利息损失以377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6 年4月9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9日,即37778×3.85%/365×1979=7886元,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亮、张礼珍:本院受理原告沈业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程亮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6000元、利息28320元(利息以23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18%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款清息止),暂合计: 26432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礼珍对第一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晶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贷款本金58072.71元、利息4865.83元及罚息1570.05元,本息合计64508.5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后期按规定的利率直至本清息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飞:本院受理原告刘兵诉被告王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华诉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梦冉、汪志永诉被告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军:原告合肥首开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1)皖0111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先明、薛业新、徐银保: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吴佩梁诉被告安徽省百亿鑫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煜、孙业群、徐先明、薛业新、卢林艳、陈杰、陈晓明、李瑞东、徐银保、李朝刚、汪琴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解散安徽省百亿鑫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安徽省百亿鑫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百亿鑫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59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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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梅:本院受理原告聂志贤诉被告李银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志贤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031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损失152元(利息损失以103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暂自2021年2月15日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最终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维权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8:20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道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浩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道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浩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刚:本院受理原告王昌太诉被告谢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太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买车辆本金240000元及利息37118. 9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之后以借款本金240000元为基数,按1.5倍LPR标准顺延至款清时止),以上合计:277118.9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云林 (公民身份证号码: 34262219751104**** )、张翔翎(公民身份证号码: 34012319871012****):本院受理原告奚维萍与被告夏云林、张翔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奚维萍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夏云林、张翔翎支付奚维萍借款本金2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2.张翔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夏云林、张翔翎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应生:本院在执行金应生与焦国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金应生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1B372的车辆价值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经评估价值为171900 元。现将评估报告送达你,公告送达期限为六十日,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
同时,本院裁定对你上述车辆进行拍卖,拍卖裁定书一并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颜卉、吕强强: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与被告颜卉、吕强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颜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理赔款31396.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1396. 26元为基数自2018 年5月16日起按一倍LPR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颜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成锐: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成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成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13180.2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5日为19148.86元,之后以尚欠本金113180. 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 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成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3元,减半收取为1391.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成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鑫:本院已受理原告张菊与被告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菊借款本金36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7年10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杨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持恒:本院已受理原告闫文涛与被告付持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付持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闫文涛货款1465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46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0月20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付持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聚平:本院已受理原告凡顺云与被告金聚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聚平赔偿原告凡顺云15297.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金聚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庆群:本院已受理原告周忠年与被告鲍庆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8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鲍庆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忠年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3000元。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鲍庆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庆璜: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庆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7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陈庆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孟君:本院已受理原告李玉与被告谢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8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 被告谢孟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玉借款本金56500元及逾期利息(以56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 4%的标准自2021年1月28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玉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9元,其中600元由原告李玉负担,669 元由被告谢孟君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孟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阳阳:本院已受理原告陶艳红与被告张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8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阳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艳红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阳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桂侠:本院已受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桂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7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桂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款58615.42元及利息( 以每次实际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实际代偿之日起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孙桂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娟、姚大金:本院已受理原告殷保年与被告殷娟、姚大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殷娟、姚大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殷保年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3年8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殷娟、姚大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东:本院已受理原告纪跃光与被告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纪跃光借款本金 29400元及违约金(以未还款项29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3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纪跃光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4元,减半收取37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绅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高少敏与被告安徽绅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绅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少敏劳务费12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安徽绅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守武:本院已受理原告谢俊凯与被告李守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守武赔偿原告谢俊凯1063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谢俊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李守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锐:本院已受理原告周礼华与被告石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石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礼华借款12000元。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石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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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东:本院已受理原告吕正兰与被告张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桂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正兰借款本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 年5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吕正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桂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云: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邦红、袁玉芹与被告赵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云赔偿原告王邦红、袁玉芹7875.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邦红、袁玉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赵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兵: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17574.9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5日为19892.39元,之后以尚欠本金117574.9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 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为1811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丽峰:本院已受理原告吴怀军与被告曹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曹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怀军货款5000元及支付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6月25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怀军其他诉讼清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曹丽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琴港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陈志举与被告郭成芝、李长河、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园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琴港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9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郭成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志举借款人民币76万元及利息(以7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李长河、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园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琴港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李长河、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园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琴港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郭成芝追偿;4.驳回陈志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30元,公告费1600元,合计16230元,由陈志举负担50元,郭成芝、李长河、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园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琴港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连常负担16180元。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央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树林、胡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树林、胡杰、石根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4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巾凡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宋怀艳: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刘国举与安徽巾凡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刘国举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宋怀艳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未提出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文然: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文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66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先平、张礼凤: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庭松与被告陈先平、张礼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1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先平、张礼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庭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庭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陈先平、张礼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辛道庆: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婷婷与被告辛道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9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辛道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婷婷货款1389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货款本金1389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8元,由被告辛道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小灶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合肥小灶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7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景福轩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景福轩餐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7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胜诉被告安徽海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52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袁胜在被告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平台的交易无效;二、被告安徽海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袁胜430698元及损失(以43069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袁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5元,由原告袁胜负担1115元,被告安徽海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388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安徽海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云鹏:本院受理原告陈峰诉被告高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05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成法、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韩成法、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成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0168.08元及截止至2020年5月11日的利息1438.68元、违约金1908.66元,合计53515.42元,之后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成法迫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对被告韩成法名下的野马T802017款1.5T手动炫酷版轿车(车牌号为皖SS9868)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折价、拍卖、变卖被告韩成法名下的野马T802017款1.5T手动炫酷版轿车仍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成法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文城:本院受理原告林源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9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解除双方2020年7月15日签订的《租房协议》,并判令被告立即腾空所承租的合肥市临泉路香江世纪名城4幢104号房屋,恢复原状,将该房屋交还给原告;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30000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4日,实际租金应计算至被告交还房屋时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福萌:本院受理原告韩玉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福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玉林借款80000元及借条中约定利息10000元(其他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从2021年9月1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吴福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超:本院受理原告陆继锋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82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原告陆继锋与被告沈超于2020年9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于2021年3月15日起解除;二、被告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合肥市新站区利浩财智广场大厦(青年大厦)A706至A720室的十五间房屋返还给原告陆继锋;三、被告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继锋房屋租金43000元和房屋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22000元/月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四、被告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继锋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租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五、被告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继锋律师费5000元;六、驳回原告陆继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为131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16元,由被告沈超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鲁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恒祥置业有限公司、菏泽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鲁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6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菏泽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025253.94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25253.9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40元,减半收取为17170元,由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负担5669元,由菏泽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菏泽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叶峻口腔诊所诉被告李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治疗费用10000元;2、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伟:本院在执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伟公证债权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卢伟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新慧翠湖天地B16幢103室【皖(2017)长丰不动产权第0021950号】房产评估报告书及我院出具的评估结果告知书、拍卖裁定,涉案房产评估价值为100.28万元,本公告字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若你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后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长丰县人民法院
周珺:本院受理了原告唐世忠、未文来起诉你与安徽威尔康洗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1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威尔康洗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世忠、未文来货款76,260元及利息(以76,26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世忠、未文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高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成凯、尹良翠诉被告高发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高发返还原告周成凯、尹良翠18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9月3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高发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高发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符超:本院受理原告许从玉与被告符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2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茆峰:本院受理原告陈雅玲与被告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9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成鹏:本院受理了原告周强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1民初5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葛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强借款本息114.393.2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葛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强律师费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