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柏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柏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236.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9日,之后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正常息、罚息、复利的标准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柏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2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2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胜、周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王胜、周银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65609.34元、利息15746.0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77.41元、分期手续费4246.24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9日,之后以65609.3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王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周银对本判决确定的王胜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2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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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许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2763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9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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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李元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元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0313.63元、利息21883.5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045.14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自2021年12月29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以70313.6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元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2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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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华才、段志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周华才、段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周华才、段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贷款本金191666.45元、利息11707.8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1日,之后以191666.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时,自每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如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二、若周华才、段志红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第一项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对周华才、段志红提供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古河路与长山路交口文一名都32幢1105室房产【所有权证号:肥东20077795,抵押权登记证号:皖(2018)肥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08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6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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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忠:本院受理原告唐武兵与被告孙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宝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武兵货款4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唐武兵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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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尚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沐尚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尚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港市尚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沐尚卫浴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21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121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沐尚卫浴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6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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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守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沐尚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守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守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沐尚卫浴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21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721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沐尚卫浴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6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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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自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陈自如、周德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周德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贷款本金1262806.81元及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生效后的利息应以贷款本金1262806.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时,自每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如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周德静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对周德静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开发区蜀鑫路6号502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合蜀字第814021549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7)合不动产证明第017868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云飞(曾用名王先定)、王娟:本院受理原告张兵与王云飞(曾用名王先定)、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2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松: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孙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5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化斌:本院受理原告章能久与被告袁化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化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能久代偿款83197.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以83197.3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章能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41元由被告袁化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自丽:本院受理原告熊升桂诉被告朱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自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熊升桂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熊升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88元由被告朱自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庆祝:本院受理原告王德玉诉被告朱庆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庆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德玉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1年1月20日欠付逾期付款利息金额为391.25元,2021年1月2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德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81元由被告朱庆祝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达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陈达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达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偿款40927.76元、保险费907.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0927.76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92元,由被告陈达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东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刘东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东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偿款62754.7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2754.7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37元,由被告刘东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士凤:本院受理原告卢洪杰与被告陈士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士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洪杰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士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洪杰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卢洪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0元,保全费14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250元由被告陈士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大军:本院受理原告姜士安、郑德龙与被告江大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士安劳务费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江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德龙劳务费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姜士安、郑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50元由被告江大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礼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富益驰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礼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7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礼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富益驰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259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259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富益驰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61元,由被告朱礼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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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保章:本院受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保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7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谭保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款126915.88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实际代偿之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30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28元,由被告谭保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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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明:本院受理原告谢南南与被告徐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南南购车定金13000元及违约金1300元;二、驳回原告谢南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79元,由被告徐明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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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德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461.83元;二、驳回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张德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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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大:本院受理原告左申长与被告王宏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宏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左申长货款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左申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900元,合计2624元由被告王宏大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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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秀翔:本院受理原告余章艺与被告史秀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史秀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章艺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8元由被告史秀翔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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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卓:本院受理原告刘云与被告王洲勇、陈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9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云货款3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二、被告王洲勇对本判决第一项中陈卓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陈卓、王洲勇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卓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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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豪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同兵与被告安徽豪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刘同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784元由原告刘同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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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成:本院受理原告张平与被告郭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郭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平货款2370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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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安徽皖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4112.64元及违约金5411. 26元(按未付款54112.64元× 1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444元,由被告安徽皖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61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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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增产: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翡翠明珠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增产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5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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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翡翠明珠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云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民初15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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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勒尚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民初15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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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华翎舞蹈工作室:本院受理的原告陆芳芳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华翎舞蹈工作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 民初17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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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菊、金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顾致文诉被告姚菊、金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4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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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晓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少林诉被告合肥市晓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民初17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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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珍:本院受理原告孙海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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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木院受理原告刘忠发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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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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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跳跳虾私房菜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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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祥、昂程:本院受理原告余家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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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秋:本院受理原告高丹丹诉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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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青:本院受理原告姚德文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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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飞:本院受理原告何章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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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彪、朱占蕊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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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宝:本院受理原告张道荣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00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世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道荣劳务费19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请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道荣的其他诉论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被告王世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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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鹏:本院受理原告李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3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蔡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成借款本金50547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自2020年7月6日计至2021年2月14日)及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4倍标准自2021年2月15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3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蔡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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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杰:本院受理原告赵菲菲与被告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朱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菲菲借款50156. 32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7月13日的利息9402.9元(注:之后的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其中15350元按照年利率15. 4%计算,其余34806. 32元按照年利率3. 85%计算);二、驳回原告赵菲菲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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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段启菊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342425197412081144,声明作废。
遗失亳州市安佳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遗失亳州市安佳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道守私章一枚,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