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创进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明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8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海南创进嘉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54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海南创进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林( 340123197702090830)、安徽正信拍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89605-8):本院受理原告杨梅与被告汪淼、杨林、安徽正信拍卖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皖0103民初963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杨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80元,由原告杨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于莹:本院受理原告晋国瑞与被告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 民初129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苏丽给付原告所欠业务款90973元并向原告承担违约金9979. 6元(以9097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1年9月17日止,其余违约金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原告对车牌号为皖B56AB4的质押车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骏:本院受理原告余洁颖诉被告杨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已还3000元,还欠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礼才:本院受理原告程晓梅与被告王礼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礼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晓梅住宿费1400 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5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金萍:本院受理原告闵玉春与被告秦金萍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闵玉春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贵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被告谢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705 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朱成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送达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查轩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查轩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705民初372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 皖0111民初11500号原告邵剑诉被告孙继东、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劲松、合肥星爱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 皖0111民初10650号原告谢定铨诉被告陆劲松、合肥星爱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陆劲松、合肥星爱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汪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 )皖0705民初3717号案件的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起上诉。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龙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张龙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705民初3704号案件的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起上诉。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张武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张武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 )皖0705民初3711号案件的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起上诉。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朱大年、安徽省品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杨诉被告朱大年、安徽省品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大年、安徽省品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杨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应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按月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10元由被告朱大年、安徽省品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戈双双、胡纪武、米华宏、米洋:本院受理原告王宗环诉被告戈双双、胡纪武、米华宏、米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2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戈双双、胡纪武、米华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宗环购房款40万元及定金4万元;二、驳回原告王宗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300元,由原告王宗环负担708元,被告戈双双、胡纪武、米华宏共同负担8592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景福轩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星(安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景福轩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中星(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景福轩餐饮有限公司2018年4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2月5日解除;二、被告合肥市景福轩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星(安徽)置业有限公司租金394452 元(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2月4日);三、被告合肥市景福轩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星(安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2月5日起按月租金59167元为标准付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四、被告合肥市景福轩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星(安徽)置业有限公司空调费1122元、水费3548.3元;五、被告合肥市景福轩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星(安徽)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合肥市瑶海区海耀商务中心一层113室房屋,并将该房屋恢复至合同约定的原有状态;六、驳回原告中星(安徽)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8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584元,由原告中星(安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79元,被告合肥市景福轩餐饮有限公司负担9705 元。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和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志钧、陈学琴、第三人黄和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47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宏山物资有限公司、汪宏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荣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宏山物资有限公司、汪宏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汪宏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荣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6月28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荣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54 元,由原告合肥荣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5元,被告汪宏保负担1279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来武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来武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20000元;被告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来武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0000元;驳回原告合肥来武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0元,减半收取4780元,由原告合肥来武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负担1080元,由被告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00元;保全费3370元,由被告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夏翠云(342622198610293785)遗失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开具的收据1张,收据号:皖财专字(2017) 0001786104,收据金额861元,现声明作废。
涂画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01202011183803,发证时间为2020年5月5日,流水号: 11225557,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