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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 三被告人获刑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1-11-15 11:04:10

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对三名被告人丁某、李某、王某依法宣判,三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李某家住金寨县天堂寨镇街道,平时经营一家小饭店。2021年2月2日下午,李某在家中与朋友微信聊天得知,天堂寨镇村民王某于近日猎捕了一头野猪。李某想着临近年关,生意比较红火,准备买点野味,留着备用,便添加了王某的联系方式。王某电话里告知其手里还有一头从湖北收购的小麂,李某便一并买下,并询问还有没有其他的野味,王某告诉他有人在XX超市附近卖野味,之后李某让王某把东西放在天堂寨农贸市场的一家仓库,准备第二天自己去取。事后,李某离开家前往XX超市,准备置办晚饭的食材,顺便看看有没有卖野味的,返回途中恰巧看见丁某站在一辆摩托车旁边,车上有个装着东西的蛇皮袋,像是在卖东西。于是上前询问,丁某打开蛇皮袋,只见里面装着3只猪獾、1只白冠长尾雉、1只华南兔(都是冰冻的)。最后李某以550元的价格购得以上5只野生动物,并与丁某一同乘摩托车将野生动物临时放在农贸市场一仓库,准备第二天连同从王某那购买的野生动物一并取回。2021年2月3日,李某来到农贸市场的仓库,带着东西正准备离开市场,恰巧遇到闻讯赶来的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正在检查,神色慌张的李某没能逃过民警的火眼金睛。

经过询问,民警迅速将丁某、王某一并抓获归案。丁某承认,为防止野生动物破坏田间作物,设置铁夹等捕猎工具,捕猎野生动物的事实。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中,白冠长尾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一级保护动物,猪獾、小麂、华南兔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因天堂寨镇全域属于天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铁夹属于法律禁用的捕猎工具,丁某属于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涉事3名被告人进行宣判:丁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李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王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

(通讯员 袁圣华 殷永庆 记者 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