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张某退休后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维修工作。两年后,张某因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辞职,张某要求该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不同意。请问退休以后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读者:李锋
李锋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劳动者退休以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张某辞职,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内容执行,用人单位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