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小邵向老陈借款150万元,并且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年,具体时间从2020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3日,但还款日期已到,小邵无法还款。小何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小何在签订合同保证时仅17周岁,并在当地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现老陈诉至法院,请求小邵归还借款150万元,请问小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吗? 读者:陈希
陈希读者:《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小何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只有17周岁,且就读于某职业技术学校,没有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为他人借款合同所作的担保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效力未定。同时,小何的保证行为未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因此,其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