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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中的企业 并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27 13:28:35

编辑同志:刘某等3人筹建公司期间聘请我为工作人员,但至今半年后,一直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请问筹建中的公司是否具有对应的法定义务?读者:汪笑笑

汪笑笑读者:筹建中的公司没有对应的法定义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筹建中的企业并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让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法无据,自然无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