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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特别提示保险合同“零时生效”成立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3-23 09:27:30

编辑同志:2020年9月2日下午,我在购买车险后回家的途中驾车将他人撞伤,当我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理由是合同已明确“次日零时零分生效”,即从2020年9月3日零时零分至2021年9月3日零时零分生效。而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并未生效。请问合同约定是否有效?

读者:李琳琳

李琳琳读者:“次日零时零分生效”的约定有效,即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已经明确规定将“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作为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按照“次日零时零分生效”起,也就是从9月3日零时零分至次年9月3日零时零分,保险公司保证了你可以完整享受一年365天共计8760小时的保险合同权利,即保险公司并没有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期限,也没有加重你的责任,故你不能以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明确说明义务为由,否定“次日零时零分”生效的效力。